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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填报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如资格审核未通过则电话和短信通知本人及时补充材料重新提交。2025年3月18日(报名期限最后一天)12:00时后提交材料者,如果资格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参加面试。
资格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报名表》;
2.户口本本人页和户主页扫描件;
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岗位有学历学位要求的,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5.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要出具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扫描件;
6.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同意报考证明,须在报名日期之前取得;
7.学信网毕业证书证明(带有二维码标识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扫描件;
8.招聘岗位要求的需要提供相关岗位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9.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件。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过程,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或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招聘工作组均可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一天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1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岗位有学历学位要求的,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要出具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6.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同意报考证明须在报名日期之前取得;
7.学信网毕业证书证明(带有二维码标识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8.招聘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9.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聘用资格。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招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面试
1.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等。
2.面试时间和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
3.面试方式:以与应聘者面谈岗位相关内容为主。
4.面试成绩:面试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合格分数线按60分划定。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聘用。
5.如同一岗位面试成绩最高分有并列同分的,同分人员一并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面试成绩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六)体检
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面试及格的应聘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1.体检由招聘工作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体检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费用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医疗机构进行招聘,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或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及聘用资格;对出现有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情况,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考察。
(七)考察
1.考察工作由市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市人社局、用人单位负责,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本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诚信和职位的匹配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因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在应聘相同岗位且面试成绩及格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3.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八)公示与聘用
招聘工作组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本次招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薪资由“基础工资+考核绩效工资”组成,薪资范围见附件1,具体以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的年薪为准。其中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所招聘岗位不纳入正式编制管理。
(二)其他福利待遇
本次招聘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体检。
(三)其他
引进人才在引进前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经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按照我市同类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引进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引进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取消引进资格。工作人员与引进人选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